《欧盟新电池法规》修订完成并正式发布
第一章节 总则
1. 第一条款,适用范围
分类方式调整为:便携式电池、SLI(starter, lighting, or ignition)电池、LMT(light means of transpor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共5类。
2. 第二条款,定义
1)便携式电池,维持不大于5公斤的判定。
2)SLI电池,将汽车电池修改成SLI电池,包括为起动、照明或点火提供电力以及用于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机械的辅助或备用的电池。
3)LMT电池,将750 W以下修改成不大于25公斤的判定,并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单车提供动力,包括L型车用动力电池。
3. 第五条款,主管部门
修订稿将其删除。
第二章节 可持续性和安全要求
4. 第七条款,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的碳足迹
1)电动汽车电池修订稿修改如下:
2)工业电池修订稿修改如下:
5. 第八条款,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SLI电池的再生物质
修订稿修改如下:
6. 第九条款,便携式电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修订稿修改如下:
7. 第十条款,LMT电池、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1)修订稿修改如下:
2)修订稿明确,以上电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不适用于电池已经准备再使用、再利用或再制造情况。
8. 第十一条款,便携式电池和LMT电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
1)修订稿新增对LMT电池的要求,并明确执行时间,在法规生效24个月内要求满足该要求。
2)修订稿新增对产品随附的使用和拆卸电池的说明和安全信息的要求。
9. 第十二条款,固定式蓄电池储能系统的安全性
1)修订稿新增明确执行时间,在法规生效12个月内要求满足该要求。
2)修订稿新增对特定电池储能系统的技术、应用和环境,需要附加风险评估以及应对并缓解如着火和爆炸潜在风险的措施和指引。
第三章节 标签、标识和信息要求
10. 第十三条款,电池标签和标识
修订稿修改如下:
第六章节 经济经营者第六章节A和第七章节义务以外的义务
11. 第三十八条款,制造商的义务
修订稿新增对产品标示电子邮箱地址的要求。
12. 第三十九条款,经济经营者将2 kWh以上容量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投放市场的义务建立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
修订稿将其删除。
13. 第四十四条款a,经济经营者向市场投放再使用、再利用或再制造电池的义务
修订稿新增。
第六章节A 经济经营者对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的义务
14. 修订稿新增,包括如下条款:
第四十五条款a,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
第四十五条款b,经济经营者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款c,风险管理计划
第四十五条款d,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的第三方核查
第四十五条款e,供应链尽职调查政策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款f,供应链尽职调查方案的确认
第七章节 电池的报废管理
15. 第四十八条款,废旧便携式电池的回收
1)修订稿修改如下:
2)修订稿新增对欧盟成员国要求:每5年对收集到的混合城市废物和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流进行一次成分调查,以确定其中废弃便携式电池的份额。第一次检验应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以便主管部门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对便携式电池生产商或生产商责任组织采取纠正措施,扩大其联网收集点网络。
16. 第四十八条款a,废旧LMT电池的回收
修订稿新增,法规生效后96个月内,收集目标达到54%。
17. 第五十七条款,回收效率和物资回收目标
第八章节 电子信息交换
18. 第六十四条款,LMT电池、大于2 kWh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信息电子交换系统
修订稿修改如下:
19. 第六十五条款,电池护照
1)修订稿修改如下:
2)修订稿新增对市场监督机构的要求,随机对以上数据和信息的监管。
第十章节 绿色公共采购、修订物质限制的程序
20. 标题内容:委员会认可的供应链尽职调查计划
修订稿将其删除。
21. 第七十二条款,供应链尽职调查计划
修订稿将其删除。
根据解读和篇幅需要,本文摘取了修订稿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法规、授权法案及实施法案的生效日期均已确定。